法律

民法典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法典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签订程序简单,只要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两者之间的区别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简言之,二者的区分主要体现于生效要件上的不同。不要式合同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要式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条件才能生效。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