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合同成立未生效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成立未生效法律规定

  分为两类情况进行讨论:

  一、涉及到房屋赠与合同的附条件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基本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①作为条件的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

  ②所附条件仅仅是可能发生,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

  ③所附条件是当事人设定,不应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限制;

  ④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⑤所附条件不得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⑥条件和期限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而条件则具有或然性。

  所以对于附条件的房产赠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二、房产未过户合同未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诺成、单务、无偿、移转财产权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偿付代价,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有效。合同的成立并不表示就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生效要件。《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原告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