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遗嘱可以隔代继承吗

  一、民法典遗嘱可以隔代继承吗

  民法典中遗嘱可以隔代继承,但是要区分情况,如果孙子女去世以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确是孙子女的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祖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孙子女的遗产。如果祖父母去世以后,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话没有继承祖父母遗产的资格。但是孙女在满足法定的三种情况下可以继承祖父母的财产。

  (一)第一种情况是祖父母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赠协议将自己的所有的财产遗赠给孙子女。注意这里是遗赠协议不是遗嘱,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注意这里是遗赠协议不是遗嘱,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这种情况下孙子女要想接受遗赠就必须在六十日内作出意思表示表示接受遗赠。

  (二)第二种情况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举例说明一下,小明的父亲与五年前去世,小明的爷爷今年去世,那么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作为独生子的小明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但是小明继承的遗产只能以他爸爸应该获得的遗产为限。

  (三)第三种情况就是转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举个例子,小明的爷爷于今年五月份去世,六月份小明的爸爸在没有放弃遗产的情况下遗产尚未分割以前去世,那么这份遗产就应该有小明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新变化是什么

  (一)《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内容

  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规定可知,只要遗嘱人生前采取公证形式设立遗嘱的,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就同样的内容无法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而《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已经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说明《民法典》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二)《民法典》继承编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嘱形式,并对其有效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继承法》列明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随着越来越多继承纠纷的发生,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又出现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由于这两种遗嘱形式并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而这两种遗嘱到底属于何种形式的遗嘱,在实践中争议颇多,对于有效性的认定上法院所掌握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比如,打印遗嘱,有的人认为只要是自己亲自输入内容打印出来的,就是自书遗嘱;如果是别人帮助其输入内容打印出来的,就是代书遗嘱;有的人认为这种遗嘱不是《继承法》列明的遗嘱形式,所以不应该视为有效遗嘱。而《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且对于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立遗嘱人通过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的,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民法典》的这种规定,是基于设立遗嘱的人只要有相关的人员证明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愿就可以认定其遗嘱的效力,这种规定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更能解决实践中所争议的问题。《民法典》第1137条明确规定了录像形式的遗嘱形式,同时也规定了有效要件。第一,通过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设立遗嘱的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是在录像中体现设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也就是样貌等等;第三,要在录像中体现设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只有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录像遗嘱才会有法律效力。

  (三)《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法定的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也没有遗嘱继承人的,此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只能归国家所有。《民法典》对此出台了新的规定。《民法典》第1128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条款的规定,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举个简单的例子,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且兄弟姐妹还有子女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的子女就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了。这就是我们实践中常说的侄子、外甥可以继承叔叔、姑姑财产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