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产继承时无法联系到的继承人需要保留份额吗

  遗产继承时无法联系到的继承人需要保留份额吗

  不需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中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免他们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无形中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继承人联系不到的:

  1,在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理行共有遗产(未分割的)的处份,必须有其他继承人的书面放弃声明;

  2,继承人联系不到,如果达到法定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宣告失踪后,再办理继承手续;

  3,继承人被宣告失踪的应保留其遗产继承份额(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等人代管;无上述人员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4,具体可咨询律师或者要求法院宣告失踪时一并咨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效果

  遗嘱的不生效,是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当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家中的情况,如果对于没有有特殊情况的老人就必须要有把部分的财产预留起来,这样可以保障老人最基本的生活费用,所以,遗嘱的订立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