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再结婚对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是否有改变

  再结婚对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是否有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

  53岁的刘某,年轻守寡,后经人介绍,与退休干部61岁黄某老人结婚。婚后不到两年,黄某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黄某退休后有存款10万元及遗留商品房一套和其他家中财产。办完丧事第二天,刘某尚沉浸在丧夫悲痛中,而黄的儿女就限令刘某在三天之内搬离黄家。并告诉刘说:“家中财产和存款不属你刘某的,你怎样来就怎样走”。刘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寻求法律帮助。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结婚证等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处理结果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民法典》所指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夫妻,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评析

  本案凸现传统观念对寡妇再嫁的歧视。刘某与黄某虽结婚时间较短,但属于合法夫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刘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不容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