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欠工人钱不还会判刑吗

  案情

  2011年1月至12月,方某先后聘请了包括戴某、黄某在内的17名工人,在位于清远市某镇某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加工。工厂开办一年多,因经营不善,至2011年12月已拖欠员工工资近7万元。2012年2月,方某隐匿起来,将手机关闭玩“失踪”,致使戴某等工人无法拿到工资。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戴某等工人投诉后,于2012年5月29日向方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方某逾期仍未支付。2014年8月27日,方某向清远市公安局投案,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仍未支付欠薪。

  清远市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清远市法院提起公诉。在一审庭审期间,方某脱逃,后于2015年7月31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最后清远市法院对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且责令其向17名被害人退赔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说法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恶意欠薪入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看行为:要么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要么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案件方某在拖欠工资的前提下逃跑,致使无法联系,符合以隐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二看情节: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有可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可以认定数额较大。方某拖欠了17名劳动者工资达人民币69205元,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看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

  在实践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和个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方某对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视而不见、拒不支付,具备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件。

  清远市检察院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虽然《刑法》将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并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途经积极寻求救济。除了案件中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做法外,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方式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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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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