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间借贷的双方主体如何认定

  一、民间借贷的双方主体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双方主体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借人是指提供借款的人,而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间借贷纠纷怎么起诉

  民间借贷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向法院起诉有以下步骤:

  1、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借款人的资格材料等。

  2、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

  3、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交纳诉讼费,交纳后法院进行立案。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法院要在开庭前3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符合公开审理的也要提前3天公告。

  5、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程序。

  6、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