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父亲死亡债主状告子女还债

  案情:

  某运输公司曾为韩某垫付银行按揭购车款共计94万余元,但韩某一直未偿还。长期索要无果,运输公司将韩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偿还欠款,然而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韩某已患脑溢血死亡。运输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在继承韩某的财产范围内支付欠款等费用。

  韩某有四个子女,庭审当日均未出庭。法院查明韩某遗留财产总共有四幢房产。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为韩某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所留遗产范围内向运输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由于四名被告人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