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政府拆迁司法提存的程序

  政府拆迁司法提存的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对拆迁补偿款进行提存的,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再将拆迁补偿款汇进被拆迁人的账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拆迁主体包括了哪些主体

  城市房屋拆迁流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入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顿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进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顿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入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流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入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治理部分: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流动入行监视和治理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