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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划定是什么

  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划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失效,其中对于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划定的规定也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