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

  一、外汇管理部门的管制

  个人理解,一般情况下,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如下监管:

  (1)项目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前履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目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权限已于2007年下放至各地方分局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特殊情形: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再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特殊情形: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适用于境外投资涉及用汇或购汇时,如境外投资系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则免除该项审查。

  (2)项目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已成立的境外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须事先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4)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5)境外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比照前述规定管理。

  二、国家发改部门的管制

  个人理解,境内机构对外投资须接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如下监管:

  (1)境内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或境内机构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投资,须履行国家发改部门的核准,具体为:

  省级发改部门核准情形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但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企业备案管理制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特殊情形

  境内机构对外进行竞标(或收购)或境内机构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竞标或收购的,在对竞标或收购采取实质性行动之前,须向国家发改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该项目信息报告系日后报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的必备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