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

  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

  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构成代理权滥用需要什么条件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权;

  ⑵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⑷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