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失效有什么条件

  要约失效有什么条件

  《民法典》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的成立主要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