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拍卖中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拍卖中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现实拍卖中,要约的效力在竞买人报价之前具有拘束力,而承诺是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才发生效力。

  1、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

  2、承诺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授权,例如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人本应停止拍卖,但是没有停止反而落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的落槌承诺并非无效,对于竞买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拍卖人违反了对委托人的承诺,对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卖价与保留价的差额。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书面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应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则有效。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有效。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则有效。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