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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最本质区别,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首先要考察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还是单纯的公私财物。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因无明文规定,一般应为书面形式,不排除其他形式的存在。

  首先,合同诈骗发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签订与履行是并列条件,而非并存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可以在签订或签订、履行或履行合同的任何时候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犯罪不排除履行口头经济合同所实施的犯罪。况且对“签订”也不能按字面的意思狭义地理解成以签字而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盖章或者采用数据图文等形式。因此,以“签订”为据来推断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一定是书面合同是不足取的。

  其次,《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口头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合法形式之一,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正是由于口头合同的不规范和不严密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中的空子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不依法惩处,显然是放纵了犯罪,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合同诈骗与诈骗犯罪在主体上的一个明显的区别在于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而诈骗不存在单位诈骗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在单位集体的授意之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也存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合同现象的存在,因此实施诈骗犯罪,而单位不构成犯罪,就会造成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行为人为了骗取受害人的货物,采用同样的方法,一个履行的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而另一个履行的是口头合同,而认定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显然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罚,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判、接受改造,不利于刑罚的惩戒和预防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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