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生会滥用职权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怎么办

  近日,一则“XX学院一学生因在学校内被女朋友抱了一下,与学校自律委员会起争执被围殴”的信息在网上引起热议。据悉,该校一对情侣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公共场合搂抱,被学校自律委员会学生干部发现,后因这对情侣不配合信息登记引发冲突,导致涉事情侣中的男生身上出现多处擦伤。XX学院对此事已进行了调查处理,对当时学生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也许在你或者他的周围,会有诸如学生干部滥用职权,粗鲁行事,伤害同学,损害同学的权益,那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要理智、冷静,以暴制暴,或者其他报复的行为都是损人不利己,一定要采取争取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第一时间报告给负责管理学生干部直接老师例如辅导员,分团委书记,请相信老师,他们一定会调查清楚事实,按照校规处理还你一个公道。如果学生干部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怎么办?依法送至公安机关,接受法律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同时,学生不仅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还要接受学校的处分,另外,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故意伤人事件,学校疏于监管,同时也附有责任,需要赔偿受害人。

  诸如此类学生滥用职权的事情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不合理校规理应批评,但学生的暴力行为更应该警示和警惕。我们老师在选拔学生干部、管理学生工作的时候应该把好关,严格规范学生干部做事行为准则,同时建设健康班风、学风和校园风气;同时,学生干部需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树立好榜样的力量,建立好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能为您排忧解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我们也提供法律咨询在线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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