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政策性不良资产能否再次转让

  一、政策性不良资产能否再次转让

  政策性不良资产可以再次转让,但是要按照规定满足相关条件,其注意事项如下:

  1、既然属于债权的转移,那么就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一系列法律要求的条件。收购双方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的通知,《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仅有通知义务,即要让债务人知道其不需要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是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要对债务人做全面的调查,可以从债务人的资信、经营现状、工商登记变更以及涉诉情况(诉讼包括对外的商业行为引发的诉讼以及与内部人员因劳动关系类纠纷等形成的劳动争议诉讼)等方面着手,这样可以对所要收购债权(即不良资产)的最后可实现性作出评估。

  3、受让人应对不良资产上是否向原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进行审查。如果未尽职审查,对于早已设定担保权利的不良资产,受让人可能因担保物权的优先实现而不能最终得到完整的财产权利。

  4、受让人与转让人基于调查的结果对转让的资产价格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受让人可以自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欲受让的不良资产作出价值评估,这样可以对资产的实际价值做到全面了解,不至于在与转让人协商确定价格时作出不合理的结论。

  5、对受让债权的法律时效问题进行审查。我国民法上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效作了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因此,受让人欲收购不良资产,就要对目标的时效进行了解。如债权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则其购买获得的将会是无法实现权利的资产。

  二、银行不良资产如何处理

  1、剥离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国家对银行和企业的体制性欠账应拿出一块体制性资源作补偿,把贷款改为投资,就是把企业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主要是指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及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拖欠的贷款。

  2、专业银行实行公司化。专业银行公司化,旨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分明,不受政府行政干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坚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建立从体制到功能都符合商业原则的国有商业银行。

  3、构建国有企业集团,推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企业集团是适应现代生产力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成规模,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它不仅通过联合聚集起庞大的生产力,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同时它的组织方式又充分体现出商品经济灵活经营的要求。具备快速的高级发展形态,企业集团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发展都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都要大。

  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单个企业实施规模扩张,一是企业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组成有实力的集团公司,而后者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建集团公司的主流。

  政府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要进行强有力的领导和策划,通过合资、合作、嫁接等方式来重组和配置资源,达到资源的重新启动,重组的同时必须落实好银行的债权,以期达到盘活信贷资产的目的。

  4、强化银行信贷管理。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于每一笔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强化信贷管理必须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一是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行长负责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离职审计制度,以此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纠正重贷轻管现象,实现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新的不良信贷资产发生。

  5、依法治贷。首先,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杜绝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其次,要支持银行依法催收贷款本息,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对借企业改制之机逃避债务或有钱不还、暗地拍卖抵押物品等侵蚀银行资产的行为进行起诉,以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

  三、企业不良资产是指什么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