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良资产本金和利息可否分别转让

  一、不良资产本金和利息可否分别转让

  收购不良资产原则上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一般不得将本金和利息分开收购、不得将本金和利息按比例或期限分割收购。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

  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能否转让给个人

  可以,但是要分情况。可以的情况如下:

  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

  (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

  (三)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

  2、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乱。

  3、银行转让详细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不触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