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房时绝对不能犯的错误有哪些

  【案例事件回放】

  定好了房屋名下还有按揭

  去年8月,黄先生通过德佑购买一套标价400万元的二手房作为婚房。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并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签订合同前,中介人员告知黄先生该房屋名下有按揭贷款,但房东的信用状况很好,他们卖房子是因为他们要重新购置更大的房产。只要个人首付能达到7成280万元,交易不会有任何问题。

  用于偿还银行的7成首付被挪作他用

  由于定金已经付出,黄先生只能被牵着鼻子继续走下去。但令黄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直到签订合同时才发现所谓“按揭”竟是总价340万元的抵押。

  此时为保险起见,黄先生要求能提供基金监管,但说没有这种说法,只能是买卖双方自己协商交易,他们没有这个义务做这件事情。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得同意将购房款打到房东的个人账号,为防止风险发生,他特别在合同中明文规定280万元必须用于先偿还银行和个人抵押。

  但当黄先生把钱分两批打到房东的账号后,房东却没有把这个钱还抵押,而是挪作他用。黄先生在与债权银行取得联系后,债权银行称房屋抵押已于2015年的3月份逾期,房东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这个房屋正处在被查封的过程中。

  为继续交易以高利息垫资

  表示可以借钱给黄先生,把这个房产继续交易下去。由他们垫资110万元,月利息1.6%,尽管利息高于银行数倍,但黄先生别无选择,只能继续走下去,跟签订了三方协议。

  然而,11月2号,11月10号,12月10号,该房产分别被浦东法院、虹口法院和二中院三家法院查封。原因是房东夫妇公司经营失败,欠了相关银行1.5亿元。

  而黄先生找到时,却被告知,这些问题不归管,银行贷款无法发放他们也没办法。经过个人多方努力,黄先生在今年2月解除了法院的查封。

  交易过户时被迫抵押父母房产

  然而,当黄先生要求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时,却称因过户手续需20天流程,存在重新查封的风险,不承担此风险,要求黄先生将其父母名下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交给方面作信用担保,待过户手续完成后再解除抵押操作。

  “我的父母一个65岁,一个70岁,为了帮助我完成110万元的垫资款,上周四在公证处门口,等了工作人员一整天时间。整个交易过程,提出的贷款利率远远超过银行的月息利率达1.6%,是同期同档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4倍。我就想知道,那些的承诺到底在哪里?”说到此处,黄先生情绪激动声泪俱下。

  为了让广大购房者不至于再遇到黄先生类似的问题,小编特整理了几项

  【购房时绝对不能犯的错误】

  第一,不去核实房屋真实信息

  购房者在交定金之前,一定要先到当地房管部门查册,核实房屋的抵押状况和查封状况等。千万不能相信中介的一面之词,仅仅只是与房主简单沟通也不可以,要掌握方法,获得正确的信息来源。

  购房者可以去房管局查册,了解一下该房子名下是否有存在未还清的抵押。具体而言,就是以房地产的地址、地号、房地产证登记案号、房地产证号之中的任一条件为索引,来查证房地产的权属状况,通过查册可获取房地产的权属人、面积、结构、是否违章、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查封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另外,可以去问一下住了房子周边的邻居,了解下房主为什么要卖掉这套房子,是否真如房主自述的,为了换大房,还是为了套现等其他原因。

  第二,发现房屋被抵押仍继续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定金问题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将抵押中的房子卖给购房人,属于房东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事件中黄先生就是因为定金才被牵着鼻子走,签订了购房合同。

  其实,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在交了订金以后,才发现房子被抵押出去的,可以以协议要求房东退还定金。如果黄先生知道自己的情况属于房主违约,就采取主动,及时退房,也不至于最后被动到要将父母的房子作抵押。

  第三,房子没过户就把钱直接交给卖家

  不要用自己的钱垫资帮赎契;赎契是卖家的事,卖家应该想办法跟人借钱。没过户前,资金要进入第三方监管账户,而不是进入卖家的个人账户。

  如果卖家非常强硬,非要买家帮垫资,那就宁可花钱找第三方公司来垫资,第三方公司会去调查和评估业主靠不靠谱,这样花点钱转移风险。如果业主非常强硬怕麻烦不肯做资金监管,那没过户前也不能给全款,首笔款也不要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