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解释是什么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解释是什么

  一、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