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任某诉何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评析

  案情简介

  任某系名称为“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专利号ZL00222072.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由导条与卡子组成,其特征在于导条为一矩形弹簧钢导条,卡子为设有矩形通孔并有弧度的弹簧钢卡子,卡子通孔的长与宽大于导条长宽1~2毫米,卡子通过通孔与导条一端套接,导条另一端设有挡头;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挡头为直角形挡头;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挡头为圆钩形挡头;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挡头为回折形挡头;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卡子为带有弧度的锤头形卡子;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卡子为带有弧度的圆钩形卡子;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卡子为圆钩形卡子;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其特征在于,导条挡头端侧面固接一根与导条垂直的挡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了检索报告,其初步结论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第1~8项具有新颖性,第2、5~8项具有创造性,第1、3、4项无创造性。

  2004年10月,某建筑公司与某铁厂签订《购货协议书》,约定某铁厂按某建筑公司要提供的样品及规格为其加工紧固卡产品等内容。该《购货协议书》签订后,某铁厂实际承担了加工义务,并加工了40余套紧固卡产品。2005年2月,任某从某铁厂处购得了其依据上述《购货协议书》加工的紧固卡产品后,以某建筑公司的生产、使用行为侵犯了本案专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已作出第774号生效判决(简称第774号判决),认定前述《购货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上述紧固卡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某建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任某1万元的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2006年2月,任某以某铁厂实际生产、加工紧固卡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任某诉称,其系专利号ZL00222072.5的合法权利人,某建筑公司委托他人生产的紧固卡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该事实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而被告某铁厂正是该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万元及其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