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评析

  2003年1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7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0年1月10日,名称为“防伪铆钉”的00249571.6号实用新型专利。

  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防伪铆钉,所述铆钉由铆沿(1)和铆体(2)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压制有凹凸部(11)。”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1于2002年6月6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还提交了6份证据;

  请求人2于2002年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也提交了6份证据。

  请求人2还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它不属于一个“技术方案”,不应当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经审查,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1)关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不属于一个“技术方案”,故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防伪铆钉,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铆钉的具体结构特征——“所述铆钉由铆沿和铆体构成”及“铆沿上端面压制有凹凸部”。通过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看出,采用本专利的铆钉,可以对所封装的产品起到防伪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防伪效果。因此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1—5.4节的有关规定,即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4是一份有关铆钉的国家标准。在该证据中并未公开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反,在该证据中却写明:铆钉的顶面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裂缝和凸起。

  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得知,本专利的铆钉是专门适用于纸板材料的,具体说是用于纸质包装材料的封口和封箱。由于所封装的材料不同于传统铆钉所连接的材料(金属),而且该铆钉作为封口件使用时不需要过高的强度,因此即使铆钉的顶面存在一些凹凸不平也不影响使用。就此而言,本专利的铆钉不同于国家标准中所称的结构铆钉,结构铆钉不可能给出在铆沿上端面压制凹凸部、以实现防伪目的的技术启示。

  因此,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