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流程是什么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流程是什么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

  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减缓流程: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