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采购供货单是否等同采购合同

  一、采购供货单是否等同采购合同

  采购供货单,如果载明了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例如双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额、金额,并且双方当事人在供货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视为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未签买卖合同该到那个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出现无法协商处理的纠纷时,双方最终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了。那么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就成为了不少人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到被告人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但是,不存在书面买卖合同的时候,要到哪里起诉呢?

  一般来说,想要起诉他人的,都可以到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所谓住所地法,就是被告人的户籍地所在地,或离开户籍地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

  说白了,最终确实要起诉他人的,又确实不知道可以到哪个法院起诉的,最终都可以到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只是,原告是否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呢?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双方未签二手车买卖合同,但一方已经交车而另一方未付款的,原告可以在接受款项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