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一、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1、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那么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按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不过,如果托管人未声明是贵重物品,那么物品遭到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