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合同能否约定仲裁

  行政合同能否约定仲裁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能否仲裁,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因行使其行政职权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涉及到社会公益,当事人无权对其实体权益进行处分,因而,此类争议无论法律是否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均不可仲裁;

  (2)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而根据有关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只要不涉及公益和第三人权益,当事人应当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3)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且争议实体权益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应当不允许仲裁,但如果争议的实体权益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则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4)行政合同争议能否仲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行政合同大多涉及到社会公益,当事人对其实体权益的处分往往受到严格限制,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合同争议应当属于不能仲裁的争议。但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根据行政合同争议的具体内容,有关实体权益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则应当允许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