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所附的条件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就不会订立此合同的,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仍然会订立此合同的,则应该按照上述已经知晓的情况进行处理。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所附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所附的条件与主合同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