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一、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1、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

  2、为了纠正因物权行为制度带来的不合理利益变动的弊端,德国首创了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是对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的修正,德国人正是基于这种意识来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

  3、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