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租车公司能追偿车主的司机吗

  出租车公司能追偿车主的司机吗

  不可以。

  实践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

  (一)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因雇佣与受雇而建立起来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出租车司机服从出租车公司的统一调配与管理,所提供的劳动是出租车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在雇佣关系中,出租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出租车公司。

  (二)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挂靠于具有营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在挂靠关系中,出租车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使用出租车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运牌照进行出租车营运。挂靠关系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依据挂靠合同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有一定程度的运行支配权。第二种是被挂靠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也不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进行管理。

  在实践中,会有挂靠人即出租车所有人又雇佣他人的情况存在。这时受雇于挂靠人的可称为次受雇人,挂靠人仍称为出租车司机。有的次受雇人直接由挂靠人选任,出租车公司对其不进行管理;也有的出租车公司对次受雇人的聘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亲自参与次受雇人的选任,次受雇人服从于公司的统一监督与管理。

  (三)承包关系

  承包关系是出租车司机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承包金,承包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自行决定运营方针,并享有运营收益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出租车公司享有对出租车的所有权,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金的方式取得出租车的使用权,对出租车享有实际支配权。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与调度。

  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承担

  (一)雇佣关系的责任承担

  出租车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雇主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知,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或雇员行为虽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行为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实践中,出租车司机依照出租车公司的授权驾车运营或者虽非运营,但在理性人看来属于出租车营运活动的,都划归为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出租车公司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拒绝履行其赔偿责任,也不能因主张自己已经尽到选人及监督的相当注意,或主张即使尽到相当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失发生而免责。所以,直接受雇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挂靠关系的责任承担

  挂靠关系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责任涉及到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确定挂靠合同的成立和挂靠关系的有效性。挂靠关系需要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并依据挂靠合同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统一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公司可以被视为获得了出租车的营运利益。如果被挂靠公司只获取收益而不承担责任,则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利益显然失衡,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公司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被挂靠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被挂靠公司并不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进行管理。在实践中,有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便于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的考虑要求出租车挂靠或强制挂靠,这种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公司既不是运营管理者,也不是运营利益的享有者。因此,被挂靠公司在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承担赔偿义务,当事人利益在客观上显然失衡。

  3、挂靠人即出租车司机又雇佣他人的情况。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如果次受雇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明晰被挂靠人即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经营关系的存在,联系紧密。由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再由承担责任多的一方向承担责任少的一方追偿显然远比当事人按照责任份额分别追偿来的容易,这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