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未取得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未取得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

  2、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

  4、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能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相关知识: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因此,在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来说,也需要形使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当时机成熟之后可以协商变更或者经法律诉讼方式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当然,在这之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