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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怎么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