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见证人事后补签遗嘱是否有效

  鲁先生的父母一共育有两个儿子。本来父母一直和鲁先生一起住在老房子里,父亲单位增配的房子给了弟弟结婚用。但是10年前,弟弟和弟媳离了婚,就又搬回家里来住。让父母生气的是,原来父亲分的房子,被弟弟买成了产权房,离婚后给了弟媳。弟弟住回来后,打破了家里原有的宁静,他经常借机和父母及鲁先生吵闹。实在没有办法,鲁先生一家只好用积蓄在郊区买了套商品房,搬了出去,老房子就由父母和弟弟住。老房子在之前就由父母出资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和弟弟在一起没住多久,父母就搬到了养老院。去年,父母相继因病过世,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弟弟拿出一张遗嘱,说父母将老房子留给了他。

  看了这份遗嘱的复印件后,我们发现了疑点。接受鲁先生的委托后,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首先这份遗嘱不是自书遗嘱,遗嘱的主文内容不是父母写的,而是其中一个见证人的笔迹。其次,虽然这份遗嘱中有两个见证人,但两位见证人签署的日期是不一致的,可见其中一个见证人是事后补签字的,不是在当时见证了遗嘱的形成,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没有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了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