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公证遗嘱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一、有效公证遗嘱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1、有效公证遗嘱的法定要求:
(1)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2)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3)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2、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3、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4、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