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效吗

  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效吗

  自书遗嘱无遗嘱人的签名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签名是自书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所以,自书遗嘱无签名的是无效遗嘱。

  【案情介绍】

  70多岁的老李留下一份自书遗嘱。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某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始,阿-兰就与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1995年,老李和陆某自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阿-兰说,到了2000年,父亲老李和陆某因为琐事经常争吵。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就靠阿-兰悉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阿-兰继承那栋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为了表示郑重,老李在遗嘱上盖上自己的印章。2010年,已经74岁高龄的老李,无法继续忍受陆某的冷漠,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兰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嘱,搬到了属于父亲的那栋楼房居住。此时,陆某和阿-欣不同意了。他们对阿-兰出示的遗嘱提出质疑。原来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陆某认为该遗嘱是阿-兰伪造的,2013年初,陆某将阿-兰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分割遗产。该套房产应归她和阿-欣所有,按照继承份额,她愿意支付给阿-兰5.1万元的补偿款。

  【案件审理和裁判】

  去年年底,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阿-兰手中这份遗嘱,是否为老李本人所写,双方展开激辩。为了验证该遗嘱字迹的真实性,陆某和阿-兰分别委托两所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份鉴定结果竟截然相反。阿-兰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为李某亲笔所写,而陆某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的笔迹非老李笔迹。而阿-欣认为,遗嘱落款处没有老李签名,仅盖有老李私人印章,不足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阿-兰还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遗嘱字迹及老李个人私章印鉴重新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遗嘱》上的字迹确为老李亲笔所写,落款处的印章与阿-兰提供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与老李1991年签订的一份合同书中所盖的私章不一致。对该份新鉴定,法院认为,新的鉴定意见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共同选定的鉴定材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程序合法,因此鉴定结果予以采纳。法院认定《遗嘱》上字迹为老李所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案中,老李虽然自书遗嘱全部内容,记明了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嘱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代替签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该份遗嘱无效。

  最后,法院认定,该套房屋属于老李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某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陆某、阿-欣、阿-兰平分。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按照继承份额,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陆某自愿补偿给阿-兰5.1万元,法院准许。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遗嘱有效才能避免纷争。

  明明是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就因为没有签名而无效。很多人在立遗嘱时不够严谨,往往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避免纷争。法定的遗嘱方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5种。这些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费用和局限性较大。口头遗嘱效力最低,只适用于病危、空难等危急时刻。目前,自书遗嘱是最基本的遗嘱方式,只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力。隐秘性较强,没有费用,缺点是在没有其他生前笔迹对照时,难以排除真实性的怀疑。录音遗嘱类似于代书遗嘱,都是见证人在场参与制作遗嘱,并加以证实。过程较为公开,需注意见证人应与遗产无关联,年纪不宜过大,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些遗嘱均根据时间先后来确定最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