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书遗嘱判决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代书遗嘱判决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首先,见证人必须始终在代书现场,此时需要保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另外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为了将来不必要的麻烦在选择见证人时最好选择和自己无任何利益纠葛的街坊邻居为佳。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见证人代书遗嘱时最好由见证人手写,以最大程度在后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遗嘱进行鉴定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书写代书遗嘱时最好由另外一个鉴定人监督。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在遗嘱写完之后,在落款处应该标明遗嘱完成时的准确时间,以免将来如果出现数份遗嘱时关于效力问题的不必要纠纷。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后在代书内容全部完成时,最好由书写遗嘱的代书人之外的另外见证人向遗嘱人通读一遍,遗嘱人无异议时再在遗嘱上签名或者按手印,(如果遗嘱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签名,也可以采取按手印的方式,但是最好不要用遗嘱人盖章的方式,以防造假)。另外所有见证人的签名也是必不可少的。

  案情简介:

  张甲与李乙的父母张某某、李某某婚后生育张甲与李乙。张某某、李某某夫妻有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魁阁巷X号的房产一宗。1957年李某某死亡,1985年张某某领取房产所有证,产权登记为张某某。1964年张某某与喻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也未生育子女。后2人于1995年将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魁阁巷X号房子拆旧建新,建盖砖木结构瓦楼房93.33平方米,同年领取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张某某。1998年张某某死亡。2009年4月5日,喻某某由律师代为打印遗书并代为签名,自己捺印遗嘱将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魁阁巷X号砖木结构瓦楼房、院心、空地中其个人财产和其应继承张某某的遗产明确由李乙继承,并委托师事务所进行见证。2014年喻某某死亡,后张甲与李乙就如何继承弥勒市弥阳镇魁阁巷X号房产发生纠纷,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弥勒市弥阳镇魁阁巷X号房产。庭审时,就喻某某的代书遗嘱张甲认为律师见证程序违法,不具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虽遗嘱为律师代书,但喻某某代书遗嘱上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中证人在遗嘱上签名,遗嘱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法官释法: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和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可由遗嘱人自书或者他人代书,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方能生效。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由于喻某某不会签名,其签名由遗嘱上见证人之外的律师见证人代签后由其本人按印。法院认为,喻某某所立遗嘱上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并由喻某某捺印认可,遗嘱应为有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增多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分个人财产。但《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作了明确的限制,很多遗嘱因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无效而不能按遗嘱人的意愿来处分其遗产。律师见证或者公证都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定要了解《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定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