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有哪些形式

  一、遗嘱有哪些形式

  1、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