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国内申请人如何在国外保护自己的商标

  中国国内申请人如何在国外保护自己的商标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商标使用人想要在某外国国家或者地区(包括所有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都可以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办理商标注册。出于保护本国国内程序法的统一适用的需要,以及由于外国申请人一般不了解被申请国家的商标法律规定和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程序要求,多数国家或者地区法律都作出明文规定外国商标申请人在本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机构,则由申请人自己择定。我国国内的商标使用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有些是直接寻找国外商标代理机构联系代理申请事宜,有些是委托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目前,受到许多国内商标申请人欢迎的途径是,把申请商标国外注册的事宜直接委托我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一切有关手续。由于这些专业的代理机构和国外商标代理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通过双方的协同工作将保证我国商标申请人安全、简便、快捷地获得商标注册。

  办理逐一国际商标注册手续较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商标注册之后,当注册人需要办理续展、转让、许可、名称地址变更等有关事宜,还需要再次委托代理人逐一各项办理。由于以上的不便之处,以及出于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在上个世纪末,《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应运而生,为商标在成员国内部获得一致保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七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