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是否当和显著性及知名度相适应

  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是否当和显著性及知名度相适应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联。对于固有显著性较弱、知名度不高的商标,在商标侵权近似比对中应当从严掌握。

  1、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标志具有显著性?一般认为,如果相关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志,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志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以认为该标志具有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关键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即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则显著性越强。依照该标准,可将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某些标志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如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都具有比较强的固有显著性。所谓获得显著性,则是指某些标志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只是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但经过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逐渐意识到他们是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

  文字与拼音组合商标,从文字的字面意义来讲,“诚久保障”即是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承诺的含义。按照上述分析,该商标与其所指代的商品之间显然联系较为密切,其固有显著性较弱。

  2、商标的保护强度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小和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紧密相关,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宽,保护强度相应就越大;反之,其保护范围和强度越窄。这种保护上的强弱是通过妥善运用商标法规定的裁量性法律标准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