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对防御商标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防御商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防御商标的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