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侵权案件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商标侵权案件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先用权抗辩需满足的条件

  建立商标法领域的先用权制度,既要充分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实现商标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识财产的社会目标;也要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对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此,先用权抗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使用的事实。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这种范围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种或服务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4、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接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说,先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先用权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作出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