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

  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

  一般指债务人提供浮动抵押的同时,又向债权人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对于两者竞存,担保权人应如何行使权利,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未设明文规定。理论上,在定金担保和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同一债权时,债权人履行合同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除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外,可以不考虑其已经取得的定金担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笔者以为,这种观点过于宽泛,应区分定金种类而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之规定,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如果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既然主合同不成立,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即主债权债务合同,下同)的从合同当然不成立。

  债权人也不可能取得动产浮动抵押权。此时,不可能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定金担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的,主合同未成立或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如此,主合同未成立或生效,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当然不成立或不生效,主合同债权人不可能取得动产浮动抵押权。此时,也不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6条但书)。

  此时,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当无异议。但此时也不可能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6条但书是以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定金为前提的,既然未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或要物合同,依据《担保法》第90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担保的设定不发生效力。解约定金,是指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这种情形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在实现时,要区分债务人(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还是债权人(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权的行使。债务人解除合同时,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的效果是主合同解除,而非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的,可以不考虑其已经取得的定金担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债权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债务人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这是定金担保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均有担保效果的表现。此时,主合同债权人未取得任何定金担保利益,只能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但是此时债权人定金返还债务与债务人主合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这是合同法而非物权法上的制度。值得分析的是,债权人的定金返还债务可否与抵押财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相互抵销?可以相互抵销。理由是:

  ①定金合同的生效要求实际交付定金,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但是对于双倍返还定金,并不要求实际交付定金,对于债务人而言,要求返还定金只是债权请求权。

  ②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③符合《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其他条件。违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89条)。此种情形与上述解约定金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定金具有惩罚性质,此时完全可以不考虑象违约金赔偿性与惩罚性的争议[xl]而认定债权人除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外,可以不考虑其已经取得的定金担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