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到期债权为代位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买回权、选择权等)、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另外,通过考察域外立法例,包括法国、日本、我国地区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规定十分广泛,可以将代位权的客体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案例检索与研究,法院普遍认为代位权的客体包括侵权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因此,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裁判观点来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只要不具有人身性质,而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包括侵权责任之债,也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