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宗债务人恶意拖欠案件的启示

  基本案情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S公司出口金属管件,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与S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S公司从2007年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50万美元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案件处理中国信-保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公司与美国买家S公司之间并无正式贸易合同。自2004年起,A公司全凭S公司发出的抬头为AA公司的订单和图纸进行生产并发货,但S公司均已能按期承兑远期汇票。AA公司为A公司前身,1998年经过公司分立改制,成立了民营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A公司。但S公司自2007年3月开始拖欠货款,并称继续支付货款的条件是低价收购A公司的工厂股份,A公司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并与S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派员与S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后,S公司又提出另外两项继续拖欠货款的理由:1、A公司不是贸易主体;2、A公司存在图纸外流情况,侵犯其知识产权。初步了解案情后,中国信-保律师立即与买家直接交涉。买家S公司坚持己见,拒不同意付款。渠道律师遂建议A公司通过诉讼方式挽回损失。中国信-保在综合考虑费用成本和司法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因素后认为,在美国直接对S公司提起诉讼比在中国对S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提起诉讼更为可行。经过简要梳理,不难发现,目前A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誗(一)A公司与AA公司是否为两个不同的贸易主体。根据中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AA公司已于1998年分立出新的法人实体A公司。虽然从表面来看A公司与AA公司的员工组成和办公地点并未发生变化,但实质上A公司与AA公司已经是两个不同的贸易主体。但对A公司较为有利的是,S公司虽然是向AA公司发出订单,但仍按期承兑出口商为A公司的汇票,S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其在事实上默认了二者为同一贸易主体。(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据了解,A公司某资深员工B在离职后加入S公司,并在S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任职,事实上已经与A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同类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为了在中国建立其自有的工厂和仓库,以便直接生产和销售金属制品,S公司以拖延付款为要挟手段,要求A公司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并欲低价收购A公司的工厂。A公司认为,《竞业禁止协议》系由该公司一名不懂英文的员工,在受到S公司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应视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据此理解,A公司可以尽量搜集证据,证明该协议确系A公司员工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以便在未来出庭时向B公司抗辩。(三)S公司称A公司图纸外流侵犯其知识产权是否成立。S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要求A公司返还其图纸,并称在其他工厂发现了以前发给A公司的图纸,由此判定A公司存在图纸外流情况,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对此,A公司认为,由于大部分图纸均为电子版,由S公司直接发送到至A公司邮箱,而公司电脑感染病毒后又经过了数次格式化,目前图纸已难以找到。此外,A公司称图纸外流现象在业内十分普遍,不能据此认定其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对此问题,A公司可要求S公司举证,证明S公司确对该批图纸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且双方曾约定A公司需履行妥善保管图纸的义务。此外,A公司还可以要求S公司举证证明,由于A公司对图纸管理不严,导致图纸外流,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换言之,S公司需要证明,A公司的不当管理行为(如确实存在)与损害后果(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