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财产的价值可否少于债务

  一、留置财产的价值可否少于债务

  1、留置的财产价值不可以少于债务。留置的财产如果是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所以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债务,而不能少于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法律上的留置

  是什么意思

  1、法律上的留置是一种司法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2、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