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证据怎样处理

  一、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证据怎样处理

  1、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四条

  二、刑讯逼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为: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