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包人聘用的员工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承包人聘用的员工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对具有高度危险性工作的特殊企业、特殊行业的工程发包有特殊的规定,即要求发包人选择具有相应法定职业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作为承包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条规定表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实行发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必定有与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因该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该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就与该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由该承包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作为承包人,实质上该承包人承包后在发包人的工程作业只能视为发包人的员工,该员工为完成承包工作而招用的劳动者应为发包人的员工,据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