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的担保有哪些分类

  债的担保有哪些分类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债券、存款单;

  (5)、应收账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债务担保的种类有哪些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