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般保证期限

  一般保证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期限。

  2、保证合同中双方或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

  3、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约定不明是指约定的期间短于会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或者约定担保时间直到还清债务时。

  可见,保证期间最高为两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了最高保证期间的,则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