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能否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能否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二、股东出资有哪些方式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