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能作为融资手段的租赁方式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二、不能作为融资手段的租赁方式

  不能作为融资手段的租赁方式是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高这个服务)。

  三、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四、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2、有一个文本中的范围供参考:《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3、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